嘉禾人寿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尊敬的投保人:
您好!为帮助您认识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保护您保险消费的合法权益,嘉禾人寿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敬请您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您从合法机构或保险营销员处办理我公司的保险业务:合法机构指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保险代理机构法人\分支机构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等证件的机构;保险营销员指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我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营销员。若您对保险营销员身份有疑问,可通过我公司服务热线进行查询,确认身份。
二、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请选择经中国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请您在投保前详细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内容,特别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犹豫期、退保金等事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您有权要求销售人员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关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除外责任)及其他免责条款等内容,了解您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能满足需要,清楚购买保险产品后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三、您在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规定有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起10日内)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我公司将退还全部保费,除扣除10元的保单成本以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您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我公司将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将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五、 解除保险合同要慎重:对于需要分期缴纳保费的人身保险产品,您要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财力长期支付保费。犹豫期过后退保,您可能遭受一定损失,退保时退还的金额请参考现金价值表、退保金表示例或向我公司咨询。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告知书,以及其它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必须由投保人亲自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名,否则会影响合同效力。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目前,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七、您在购买分红、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保险产品时,应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分红保险产品:应注意分红是不确定的。分红保险可分配给您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没有固定的比率。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请不要将分红保险产品同其他保险产品或金融产品(如国债、银行存款等)作片面比较。
(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注意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您所缴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用于投资,而是要扣除风险保障费用和经营管理费用,请您详细了解费用扣除情况。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仅为假设,实际投资结果可能赢利也可能出现亏损,需要您具有长期投资的打算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在犹豫期内退保,如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已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将依据条款相关规定退还保费。
(三)、万能保险产品:请您关注初始费用等具体费用扣除情况。您所缴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而是要扣除风险保障费用和经营管理费用;您应详细了解初始费用等具体费用的扣除比例(或金额)、扣除时间等。万能保险产品最低保证结算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
八、银行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果您在银行或邮政储蓄等机构购买保险产品,请注意该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宜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国债等进行片面的比较。
九、您应如实回答我公司在客户回访时(来电、来访)提及的问题。
十、当您的联系方式、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我公司。
十一、请您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索取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
十二、本提示旨在提醒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过程中应知晓和关注的一些问题,具体权益和责任应以正式的合同条款为准。
十三、嘉禾人寿河南分公司服务热线:0371-69103999。
投保单号: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签名: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 月 ___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