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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投保单为您与本公司所订立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投保单应由您或被保险人本人在本公司代理人的指导下,用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清晰,涂改无效。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应在投保单签名栏上亲笔签名,本公司对投保单及告知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您、被保险人应就本公司投保单、体检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内容以及本公司指定医院检查被保险人健康状况时的各项询问按规定如实详细地回答或填写清楚。否则,本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三、在产品条款中对责任免除事项有明确的规定,您和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做出详细说明,并仔细阅读产品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的内容。
   四、为使您了解投保的保险内容及维护您的权益,请详细阅读投保险种的产品条款,确认已理解条款的含义。请您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和保障范围,尽量避免中途退保。
   五、保险费交费方式为期交的,请您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将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被保险人将失去保险保障。
   六、设有犹豫期的合同,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您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自您书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起,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您应向本公司退还保险单,本公司将在扣除十元工本费后,无息退回全部已收保险费。具体内容详见产品条款中“解除合同的处理”。
   七、在产品条款中对您解除合同的权利、退保的处理方法及现金价值计算均有明确规定,您和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代理人做出详细说明,并仔细阅读产品条款中有关内容。
   八、您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同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您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本公司也不会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九、本公司收到投保单,并经过核保审核同意后,才能出具正式保险单。根据投保资料,如您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被保险人的病历资料、您和被保险人的财务状况等,本公司可能会做出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生存调查、增加保险费、减少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免除、延期或是拒绝承保的决定。
   十、当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并经过本公司同意承保后,本公司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是本合同真正并且唯一的生效日,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日为保险单周年日。除非有另外的约定,本公司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收取首期保险费后,签发正式保险单前,本公司承担投保单中“临时保障声明”的保险责任,具体内容请详见投保单中的“临时保障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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